作者:舜耕山人
審校:一條輝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日前,中泰證券剛剛披露了更新過的IPO招股說明書。在它正信心滿滿等待過會的時候,公司的上市進程橫生變局:
2019年5月28日下午,一位署名“浙江寧波一名投資者”的神秘人士發(fā)出媒體發(fā)布會邀請函,擬于6月5日在北京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就其購買的由中泰證券代銷、托管的5.5億元債券提出十大疑點。
這位投資者在其媒體發(fā)布會邀請函中指出,他于2015年起陸續(xù)購買了三期冠石系列產品,共計5.5億元。后來,該系列產品發(fā)生了嚴重的流動性風險和兌付危機。而他作為這一系列產品的唯一持有人,其兌付要求遭到了中泰證券的拒絕。
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頻繁踩雷的中泰證券
這已經不是中泰證券第一次出事了。
中泰證券系由齊魯證券整體變更設立,齊魯證券的前身為齊魯經紀。GPLP犀牛財經發(fā)現(xiàn),2018年8月,中泰證券總部曾遭數(shù)名投資者拉橫幅討要說法,原因和本次事件如出一轍:中泰證券被指在銷售“泰融1期”基金時存在虛假宣傳以及誤導行為,并且在該基金運行過程中未盡到托管人的義務和責任,導致投資者損失慘重。
而這一次,這位神秘人士除了同樣提出上述原因外,還多了包括“違規(guī)保本保息”在內的多條其他的指控。面對大客戶的兌付主張,中泰證券表示:“從未向該投資者出具差額補足函或簽署涉及差額補足內容的協(xié)議,該投資者提及的差額補足函系由產品管理人深圳市冠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單方出具?!币簿褪钦f,保本保息的承諾是冠石資產做出的,與中泰證券無關。
投資者啞巴吃黃連?
顯然,保本保息這種剛性兌付的做法是不受法律支持的。但是,手持一張“差額補足函”的投資者就真的應該自認倒霉嗎?
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對于制度的了解或認識不能夠與專業(yè)的金融機構相比。因此,機構有義務向投資者全面而無遺漏地揭示風險。顯然,這位拿著代表剛性兌付承諾的“差額補足函”的投資者沒有得到足夠的風險警示。盡管“差額補足函”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根據(jù)法理,出具“差額補足函”的機構不能因自己的過錯而獲益。也就是說,它不能因為出具的“差額補足函”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獲得相關責任的豁免。除了應當承擔投資者因機構誤導而導致的損失外,它還應當接受監(jiān)管機構的處罰。
不過,中泰證券對于“出具差額補足函的機構并非中泰證券”的解釋是否合理,則要考慮該函的出具是否為中泰證券所知情,這就需要雙方提供進一步相關證據(jù)了,GPLP犀牛財經也只能靜觀其變。
在監(jiān)管機構對中泰證券涉及的事件的調查結果出來之前GPLP犀牛財經尚不敢妄下定論,但中泰證券在這即將IPO的當口上,如果它真的因違規(guī)經營則對其上市進程顯然明顯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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