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記者 陳一良)6月13日晚間,*ST巴士(002188)公告稱,深圳南山法院(簡稱“法院”)對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前海高搜易”)主張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2018年3月,原告前海高搜易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對中麥移動網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獻蜀,同時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借款本息總計2.09億元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前,公司公告稱,公司對法院寄來的《保證合同》復印件進行核查,確認該《保證合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審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審批流程中從未出現過,且王獻蜀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從未獲得簽署該《保證合同》的相關授權,公司也未曾進行與此相關的對外擔保審批流程。
法院認為,關于公司的連帶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同時,公司作為上市公司經公示的《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第(五)款規(guī)定,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yè)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公司是擬制人格的法律主體,其意思的形成來源于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公司法之所以有上述規(guī)定,在于避免個別股東或公司高管濫用公司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從而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利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根據該條規(guī)定,審查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成為作為擔保債權人的原告的必要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公司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經過公示,原告在庭審中確認其在簽訂涉案《保證合同》時并未審查被告公司就涉案擔保的股東大會決議,故即使公司在涉案《保證合同》上加蓋了公章,也不能就此認定系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能證明原告系善意第三人。如果認定擔保關系成立或讓公司據此承擔擔保義務,則與上述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精神相違背。所以,原告疏于審査公司對本次擔保所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對原告主張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市場人士認為,此舉具有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意義,作為出借方應該審查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事先明確公司作為擔保人的身份,這是出借方必要義務。
免責聲明:本網站內容主要來自原創(chuàng)、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體作者投稿,凡在本網站出現的信息,均僅供參考。本網站將盡力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證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可靠性,讀者在使用前請進一步核實,并對任何自主決定的行為負責。本網站對有關資料所引致的錯誤、不確或遺漏,概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本網站中的網頁或鏈接內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或存在不實內容時,應及時向本網站提出書面權利通知或不實情況說明,并提供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及詳細侵權或不實情況證明。本網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將會依法盡快聯系相關文章源頭核實,溝通刪除相關內容或斷開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