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螞蜂窩未出機票仍要求用戶改簽而非退票,一審敗訴并承擔用戶損失
因認定螞蜂窩在為其預定機票過程中涉嫌違約行為,王某某將其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賠機票、誤工費、餐飲費用等訴請,日前,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
據(jù)天眼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王某某與其子通過螞蜂窩預定了2018年8月11日由天津飛往廈門的2張機票,但因航班取消,螞蜂窩客服與王某某取得溝通并得到后者同意后,將2張機票改簽到2018年8月12日下午12時55分。但王某某與其子8月12日趕赴機場后發(fā)現(xiàn)螞蜂窩未能如約出票。
螞蜂窩表示其與王某某溝通過程中,王某某已同意將機票改簽至2018年8月13日早上7時15分,并且自己已為王某某成功訂票,故不應承擔責任。為證明其與王某某溝通并取得后者同意,螞蜂窩出具了當時的溝通錄音文件,證明王某某已在電話中同意將機票改簽至8月13日7時15分。
王某某提供的錄音文件顯示,其在2018年8月12日下午14時58分與螞蜂窩客服進行溝通,告知客服其不同意將機票更改到8月13日早上7時15分,但客服表示此時已經(jīng)提交了申請更改且已支付費用,因此無法申請其他時間。此時王某某確認客服還未幫其出票,因此認為螞蜂窩在未出票情況下拒絕用戶退票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因此理應承擔責任。
法院調(diào)取王某某與螞蜂窩客服通話錄音,認為在機票尚未成功預訂的條件下,螞蜂窩應積極與王衛(wèi)玲溝通解決糾紛或為其辦理退票業(yè)務,而不應僅以錄音中表述的“已將費用支付了,沒有辦法給您其他時間的票”來拒絕王衛(wèi)玲的要求,因此認定螞蜂窩違反了其與王某某之間委托合同關于后者不再要求螞蜂窩將機票改期至2018年8月13日早7時15分起飛的約定,理應承擔王某某的機票損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guī)定,法院最終判決螞蜂窩賠償王某某機票款損失1338元、其他損失1278.32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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