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運營商財經(jīng)網(wǎng)獨家獲悉,2019年中國電信在降成本方面有大動作,并提出四項舉措,其中一項就是降低渠道費用,這對剛剛履新的銷售與渠道部負責人王今蓬、以及中國電信全國渠道管理體系是一大考驗。
銷售與渠道部負責人王今蓬
真要開始嚴管養(yǎng)卡、洗用戶?
知情人士向運營商財經(jīng)網(wǎng)透露,在一次重要會上,中國電信高層領導要求在渠道費用支出上要做到明確,每年發(fā)展多少用戶,流失多少用戶,付出多少傭金,付出多少終端成本,用戶質(zhì)量怎樣要有清晰的分析,以此判斷與規(guī)劃渠道費用。
據(jù)悉,中國電信高層領導要求通過關聯(lián)分析就能知道哪些地方在養(yǎng)卡,哪些地方在“洗用戶”。
其實這對中國電信渠道管理體系來說,是個不小的挑戰(zhàn),因為養(yǎng)卡、息用戶在三大運營商基層似乎是普遍的事情。
不去掉苛刻的KPI考核就無法管住“養(yǎng)卡”
所謂“養(yǎng)卡”行為,即用一些并未經(jīng)過本人同意的身份證號碼開卡,然后用技術手段模擬用戶使用來養(yǎng)著這些卡或出售給他人,導致該用戶并非實際用戶,這已經(jīng)成為部分基層員工長期執(zhí)行的潛規(guī)則。
這主要是因為三大運營商自上而下有考核新增用戶數(shù)和市場份額的要求,但哪里有那么多新增用戶,于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基層員工還有很多“創(chuàng)新”,例如養(yǎng)卡器,這是一個有著上百卡槽的設備,可直接把未剪的SIM卡一個個插進去,然后自動相互撥打,相互發(fā)短信,還能訂購業(yè)務。
運營商基層分公司的“養(yǎng)卡”主要由渠道商來實施,因為區(qū)縣分公司每年的新用戶目標增長數(shù)量太大,不是內(nèi)部員工能完成的,但渠道商不會白干活的,導致運營商向渠道商支付不少費用,但用戶卻是假的。
對于控制“養(yǎng)卡”、“洗用戶”,基層運營商員工不看好,因為這都是逼出來的。
附:一湖北秭歸電信員工因養(yǎng)卡借貸款被判刑
2017年,湖北省秭歸縣人民法院發(fā)布刑事判決書稱,中國電信秭歸分公司員工劉鷹濫用職權,虛設收入項目,違規(guī)貸款并上繳中國電信宜昌分公司充抵收入任務,在資金不能及時收回的情況下,為償還銀行貸款,以公司名義高息借貸還賬,致使中國電信秭歸分公司欠下巨額債務,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湖北省秭歸法院判決稱,劉鷹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劉鷹,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秭歸縣。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秭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秭歸縣看守所。
2009年9月,被告人劉鷹被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宜昌分公司)委任牽頭主持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秭歸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秭歸分公司)工作。
2010年11月,為完成中國電信宜昌分公司下達的業(yè)務收入任務,被告人劉鷹違反電信公司相關規(guī)定,安排中國電信秭歸分公司政企客戶部副主任唐某經(jīng)手從秭歸縣某儲蓄銀行貸款300萬元,虛構ICT項目將300萬元作為業(yè)務收入上繳中國電信宜昌分公司,后又以湖北紅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建該工程為由,申報300萬元施工成本,欲從中國電信宜昌分公司套回300萬元資金撥付給湖北紅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再由湖北紅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還300萬元用于歸還某儲蓄銀行貸款,因中國電信宜昌分公司延遲撥付施工成本和湖北紅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及時返還資金,導致資金未能按被告人劉鷹的計劃流轉。
自2011年5月至2014年6月間,被告人劉鷹違反電信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擅自行使未經(jīng)電信公司授權的職權,本人及安排公司工作人員夏某1、王某1、唐某以中國電信秭歸分公司名義向韓某1、譚建、李某、向某、杜某、雷某1、韓某2等人高息借款2037萬元,從銀行及小貸公司貸款48萬元,截留IP電路租金26萬元,共計2111萬元,所籌集資金少部分用于虛報公司業(yè)務收入及支付稅金,大部分未進入公司賬戶而在賬外用于償還某儲蓄銀行貸款及滾動借款的本息。截止2014年10月,所借外債除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共計2099.48萬元外,尚欠外債本金1096.21萬元及相應利息。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劉鷹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湖北秭歸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鷹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鷹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鷹本人及安排手下員工向三十余人以中國電信秭歸分公司的名義高息借貸,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對辯護人呂慶華建議對被告人劉鷹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劉鷹已被先行羈押7個月零1日,應予折抵刑期。
綜上,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湖北秭歸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劉鷹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已扣除先行羈押的7個月零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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